106年勞資爭議案例(九十二):工資和資遣費爭議

調解日期:106 02

調解地點:桃園勞工育樂中心1102調解室(桃園市縣府路591樓)

/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人陳順來

案例事實

資方積欠勞方7個月工資:30000x7=21萬。資遣費:33,375元。

本案爭點

1.不爭執事項:

   1、勞方到職日:1021111日,終止勞動契約最後工作日:1060131日。

   2、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30,000/月,年資:32月又20天。

   3、資方積欠勞方七個月薪資合計183,634元。

2.爭執事項:

  勞方請求領資遣費及非自願證明書,資方主張勞方是自請離職,並有離職證明書為憑。

調解結果

經調解:

()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工資計新臺幣183,634元,並自10635日起至10785日分18期給付,每期給付10,202元整,如有1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

  ()本案調解成立,勞方同意拋棄資遣費訴求,資方履行上開和解條件後,勞方不得再就本爭議事項提出其他主張及訴求。

案例分析

  • 調解成立原因:
  1. 勞方承認自行離職並拋棄資遣費之請求。
    1. 、勞方了解公司營運狀況同意資方給付積欠勞方工資計新臺幣183,634元,分18期給付。

二、調解人見解:

 
 
  1. 本案是勞方請求開立非自願證明書,擬申請失業補助用。因資方積欠勞方薪資,勞方另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證明書。經審閱資方提供之資料:勞方是係自請離職,並有離職證明書為據。要求資方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失業保險領取失業給付。將造成資方觸犯違造文書罪,勞方也觸犯侵占及詐欺罪,經闡明法令規定後,勞方同意拋棄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之請求。
  2. 非自願離職,係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1. 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2. 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3.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4. 依職災勞工保護法第24條第2款第3項或第4款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tyupgrad1 的頭像
    tyupgrad1

    桃園市勞資爭議調解處理協會

    tyupgrad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