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勞資爭議案例(九十二):工資和資遣費爭議
調解日期:106 年02月
調解地點:桃園勞工育樂中心1樓102調解室(桃園市縣府路59號1樓)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人陳順來
案例事實:
資方積欠勞方7個月工資:30000x7=21萬。資遣費:33,375元。
本案爭點
1.不爭執事項:
1、勞方到職日:102年11月11日,終止勞動契約最後工作日:106年01月31日。
2、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30,000元/月,年資:3年2月又20天。
3、資方積欠勞方七個月薪資合計183,634元。
2.爭執事項:
勞方請求領資遣費及非自願證明書,資方主張勞方是自請離職,並有離職證明書為憑。
調解結果
經調解:
(一)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工資計新臺幣183,634元,並自106年3月5日起至107年8月5日分18期給付,每期給付10,202元整,如有1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
(二)本案調解成立,勞方同意拋棄資遣費訴求,資方履行上開和解條件後,勞方不得再就本爭議事項提出其他主張及訴求。
案例分析
- 調解成立原因:
- 勞方承認自行離職並拋棄資遣費之請求。
- 、勞方了解公司營運狀況同意資方給付積欠勞方工資計新臺幣183,634元,分18期給付。
二、調解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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