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勞資爭議案例(八十七 ):資遣費爭議
調解日期:106 年3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人曾惠桔
案例事實:
勞方年齡60歲工作年資超過15年,資方於辦理大量解僱時,勞方已達自請退休要件,其終止契約之事由以資遣或退休方式辦理。
本案爭點
1.不爭執事項:
1.勞方任職年資自90年7月16日起至106年2月28日,平均工資42,835元,勞方自94年7月1日起勞工退休金改為新制。
2.勞方若自請退休,其退休金應為342,680元,若以資遣方式,其資遣費應為421,282元。
2.爭執事項:
1.勞方主張,經詢桃市及新北市政府勞動局,經告知舊年資均需以每年2個基數核算資遣費,新年資則以每年0.5個基數核計資遣費,故其資遣費短計4個基數。
2.資方主張,本案已行文勞動部及桃市勞動局,待正式回文後再行處理。
調解結果
經調解:
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資遣費新臺幣421,282元。給付方式:資方開立即期支票併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於調解會當場交付勞方親收訖,不另立據。
案例分析
- 調解成立(不成立)原因:
勞方同意接受調解人見解。 |
|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