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二十四):縮減工時工資爭議–6
調解日期:105年2月25日上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秘書長陳昭耀
爭議要點:
勞方自96年10月3日起受雇於A公司,擔任作業員,原每月工資34,000元,自105年1月1日實施周休二日後,資方片面每月調降工資3,000元,勞方要求回復原工資。
(一)勞方主張:
勞方自96年10月3日起受雇於A公司,擔任作業員,原每月工資34,000元,自 105年1月1日實施周休二日後,資方片面自105年1月1日起每月調降工資3,000元,勞方要求回復。
(二)資方主張:
資方表示,原約定工時周一至周六,每周工作6日,給付工資每月34,000元,因政府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周休二日,原約定之工時減少,故自105年1月1日起將每月工作津貼3,000元予以停發。
調查事實結果
(一)不爭執事項:
1、勞方自96年10月3日起受雇,每月工資34,000元。
2、原約定工時周一至周六,每周工作6日,因政府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周休二日,原約定之工時減少,自105年1月1日起資方將每月工作津貼3,000元予以停發。
(二)爭執事項:
原約定工時周一至周六,每周工作6日,給付工資每月34,000元,因政府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周休二日,原約定之工時減少,資方自105年1月1日起片面將每月工作津貼3,000
予以停發。是否有理由?為雙方爭執事項。
(三)調解人之見解:
1、立法院在104年5月15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30條修正條文,將法定正常工時由雙周 84小時縮短為一周40小時,並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勞工全年休息日將增加13日,
國定假日將配套從19日縮減為12日。
2、該法修正條文規定:雇主不得以正常工時時數縮減為由,減少勞工工資(第30條第7項)
調解結果:
1、資方同意回復原每月工資34,000元。
2、105年1月已停發之工作津貼3,000元,資方同補發給勞方,併105年2月份工資給付勞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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