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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案例(二十四):縮減工時工資爭議–6

調解日期:105年2月25日上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秘書長陳昭耀

爭議要點:

勞方自96年10月3日起受雇於A公司,擔任作業員,原每月工資34,000元,自105年1月1日實施周休二日後,資方片面每月調降工資3,000元,勞方要求回復原工資。

(一)勞方主張:

勞方自96年10月3日起受雇於A公司,擔任作業員,原每月工資34,000元,自 105年1月1日實施周休二日後,資方片面自105年1月1日起每月調降工資3,000元,勞方要求回復。  

(二)資方主張:

資方表示,原約定工時周一至周六,每周工作6日,給付工資每月34,000元,因政府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周休二日,原約定之工時減少,故自105年1月1日起將每月工作津貼3,000元予以停發。

調查事實結果

(一)不爭執事項:

1、勞方自96年10月3日起受雇,每月工資34,000元。

                2、原約定工時周一至周六,每周工作6日,因政府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周休二日,原約定之工時減少,自105年1月1日起資方將每月工作津貼3,000元予以停發。

(二)爭執事項:

       原約定工時周一至周六,每周工作6日,給付工資每月34,000元,因政府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周休二日,原約定之工時減少,資方自105年1月1日起片面將每月工作津貼3,000

       予以停發。是否有理由?為雙方爭執事項。

(三)調解人之見解:

     1、立法院在104年5月15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30條修正條文,將法定正常工時由雙周 84小時縮短為一周40小時,並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勞工全年休息日將增加13日,

           國定假日將配套從19日縮減為12日。

     2、該法修正條文規定:雇主不得以正常工時時數縮減為由,減少勞工工資(第30條第7項)

調解結果:

1、資方同意回復原每月工資34,000元。

2、105年1月已停發之工作津貼3,000元,資方同補發給勞方,併105年2月份工資給付勞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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