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二十五):請假爭議
調解日期:105年4月6日下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秘書長陳昭耀
爭議要點:
勞方自102年9月2日起受僱於相對人,擔任作業員,每月工資25,000元左右,因勞方懷孕身體不適,於105年1月11日以電話向公司請假,未敘明請假日數,事後亦未完成請假手續。於兩週後105年1月26日始提供「宜休息兩週」的診所診斷證明給資方,公司主管於3月初聯繫勞方,若需長期請假需再提供證明文件,勞方於105年3月18日再提供「宜休息兩週」的診所診斷證明給資方,但資方卻於3月23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勞方終止契約。
勞方主張:
勞方自102年9月2日起受僱於相對人,擔任作業員,每月工資25,000元左右,因勞方懷孕身體不適,於105年1月11日以電話向公司請假,資方於3月23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因未按規定請假,自105年3月24日起終止契約,請求恢復僱傭關係。
資方主張:
勞方因勞方懷孕身體不適,於105年1月11日以電話向公司請假,未敘明請假日數,事後亦未完成請假手續。於兩週後105年1月26日始提供「宜休息兩週」的診所診斷證明給資方,公司主管於3月初聯繫勞方,若需長期請假需再提供證明文件,勞方雖於105年3月18日再提供「宜休息兩週」的診所診斷證明給資方,但勞方未完成請假手續,違反公司工作須知,以連續曠職於3月23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勞方終止契約。
調查事實結果:
(一) 不爭執事項
- 勞方自102年9月2日起受僱於相對人,擔任作業員,每月工資25,000元。
- 勞方因勞方懷孕身體不適,於105年1月11日以電話向公司請假,未敘明請假日數,事後亦未完成請假手續。於兩週後105年1月26日始提供「宜休息兩週」的診所診斷證明給資方,公司主管於3月初聯繫勞方,若需長期請假需再提供證明文件,勞方再於105年3月18日再提供「宜休息兩週」的診所診斷證明給資方。
- 資方於3月23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勞方終止契約。
(二)、爭執事項
資方以勞方未完成請假手續,違反公司工作須知,以連續曠職於3月23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勞方終止契約是否有理由?為雙方爭執事項。
(三)、調解人之見解: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13號判決:
「按勞工因婚、喪、疾病及其他事由得請假。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事由及日數。但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勞工於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之正當事由時,固得請假,然法律既同時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則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仍應認購成曠職,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始能兼顧勞資雙方之權益」。
調解結果:
本件勞方雖因懷孕身體不適於105年1月11日以電話向公司請假,惟資方認定勞方未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以連續曠職為由,自105年3月24日起與勞方終止契約,勞方請求恢復僱傭關係,資方不同意,經調解雙方無共識,調解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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