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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案例(二十一):資遣費爭議-4(平均工資計算)

調解日期:民國105年1月30日上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秘書長陳昭耀 

爭議要點:

勞方自87年6月17日起受雇於A公司,擔任電焊組裝,公司於104年12月31日以業務緊縮為由資遣勞方,給付資遣費新台幣536,000元。勞方事後認為資方計算平均工資未將無薪假期間扣除,請求資方給付資遣費差額257,368元,

(一)  勞方主張:

勞方自87年6月17日起受雇於A公司,擔任電焊組裝,每月工資62,000元。公司於104年12月31日以業務緊縮為由資遣勞方,給付資遣費新台幣536,000元。勞方事後認為資方計算平均工資未依全薪計算,且未將無薪假期間扣除,請求資方給付資遣費差額257,368元。

(二)資方主張:

資方表示平均工資以勞保投保薪資42,000元計算,因景氣蕭條,104年1~12月期間,工作量不穩定,除1、6、8、9月有給予正常工作外,其他月份均減少工時是事實。 

調查事實結果:

(一)不爭執事項

1、勞方自87年6月17日起受雇,平均工資62,000元雙方不爭執,年資18年又6個月。

2、資方因景氣蕭條,業務緊縮,於104年12月31日以勞基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事由資遣勞方,並給付資遣費536,000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3、平均工資以月投保薪資42,000元計算,資方不爭執,

4、資方計算前六個月(104年7~12月)平均工資期間,除8、9兩個月有正常工作外,7、10、11、12四個月均實施減少工時,資方不爭執。 

(二)爭執事項

勞方正常工作期間之平均工資為62,000元,資方以月投保薪資42,000

元計算平均工資,且計算平均工資未將無薪假期間扣除往前推算,勞方是否得請求資遣費差額,為雙方爭執事項。若得以請求其金額多少?

(三)調解人之見解:

1、「事業單位因景氣蕭條,縮短工作日數,且縮短之日數為不支薪之休假(即所謂無薪休假)期間,不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勞動部99年1月12日勞動二字第0990001554號函釋示)

2、高院102勞上31號判決:「是雇主縮短工作日數所為不支薪休假(俗稱無薪休假)不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調解結果:

勞方請求資遣費差額新台幣257,368元,經調解勞方願降低請求150,000元,資方須於105年3月31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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