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三十四):調解成立給付爭議

調解日期:105年6月1日上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秘書長陳昭耀

爭議要點:

勞資雙方於105年4月27日下午2時50分於本會召開第一次調解會,勞方請求105年3月份工資15,000元、資遣費550,000元、特休假工資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經調解,雙方就資遣費550,000元達成和解,勞方同意案內其餘請求暫行撤回,由資方依法律規定核算後,另給付勞方。資遣費資方同意於105年5月15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內。惟到期日資方實際給付勞方369,560元,勞方申請第二次調解,請求105年3月份工資15,000元、資遣費差額180,440元、預告工資45,000元、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合計240,440元。

爭議當事人主張

勞方主張:因第一次(105年4月27日)調解,公司同意於105年5月15日前給付資遣550,000元,到期日實際給付369,560元,請求105年3月份工資15,000元、資遣費差額180,440元、預告工資45,000元、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合計240,440元。

資方主張:105年5月15日給付369,560元,包含明細如下: 105年3月份工資10,197元、資遣費449,811元、預告工資42,115元、特休未休工資31,554元,合計533,677元,扣除勞方借貸150萬元三年之利息(年利率3.5%)164,117元。

言詞(書面紀錄)

1.勞方表示,105年4月27日第一次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資遣費新臺幣 (下同)550,00元,相對人於105年5月15日給付369,560元,尚有180,440元未給付,另請求105年3月份工資15,000元、預告工資45,000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合計240,440元。

2.資方代理人表示,105年5月15日給付369,560元,包含明細如下: 105年3月份工資10,197元、資遣費449,811元、預告工資42,115元、特休未休工資31,554元,合計533,677元,扣除勞方借貸150萬元三年之利息(年利率3.5%)164,117元。

調查事實結果:

1 .不爭執事項

   勞資雙方於105年4月27日下午2時50分於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召開第一次調解會,勞方請求105年3月份工資15,000元、資遣費550,000元、特休假工資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經調解,雙方就資遣費550,000元達成和解,前項金額資方同意於105年5月15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內。

 2.爭執事項:

(1)勞方於102年1月23日向資方一次借貸現金150萬元,於105年3月9日清償資方,勞方於上開第一次調解會有同意就該借貸之利息自資遣費中扣除,惟雙方對利息之數額有爭執。

(2)資方於105年5月15日給付369,560元,包含明細如下: 105年3月份工資10,197元、遣費449,811元、預告工資42,115元、特休未休工資31,554元,合計533,677元,扣除勞方借貸150萬元三年之利息(年利率.5%)164,117元。勞方有爭執。

調解人見解:

  1. 調解除特別法的規定外調解成立在私法的本質就是「和解」,和解的意義根據民法第763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2. 調解因勞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故當事人應受該契約之拘束,則尚不得事後再反悔,更就調解前之法律關係再行主張。故調解一經成立,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因此確定,不得就原爭執更為主張。
  3. 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之法律效果: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ㄧ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1. 勞資雙方就「資遣費」達成和解,資方同意給付550.000元,資方雖堅持已於105年5月15日給付勞方533,677元,該給付金額包含明細如下: 105年3月份工資10,197元、資遣費449,811元、預告工資42,115元、特休未休工資31,554元,扣除勞方借貸150萬元三年之利息(年利.5%)164,117元等。惟資方前開給付與調解成立內容未合。

 調解方案:

本案係工資、資遣費差額、預告工資、非自願離職証明書等爭議,結論內容如后:

(一)、勞方請求資遣費差額新臺幣(下同)180,440元、105年3月份工資15,000元、預告工資45,000元,合計240,440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資方堅持已於105年5月15日給付勞方533,677元,前項給付金額包含明細如下: 105年3月份工資10,197元、資遣費449,811元、預告工資42,115元、特休未休工資31,554元,扣除勞方借貸150萬元三年之利息(年利.5%)164,117元。經調解,資方不同意勞方之請求。本件調解不成立。

(二)、勞方若認權益受損,建請另尋其他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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