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勞資爭議調解案例(一二二):年薪十四個月薪爭議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秘書長陳昭耀
- 個案摘要:
勞方甲、乙、丙3人分別自104年11月、105年7月、105年11月受雇於A電商公司,資方於錄取聘任書載明年薪14個月、年終獎金依公司政策發放,勞方3人於108年11月先後離職,資方只給付勞方3人至終止契約日之工資。勞方於109年1月請求資方給付約定年薪14個月之差額總計19萬元,惟資方主張勞方3人之薪資:除了每個月的正常月薪外,並保證加發2個月月薪的金額做為年終獎金。而年終獎金的發放時間及對象是在農曆春節前仍在職之員工,勞方3人108年11月間即離職無權請求109年1月20日才發放之年終獎金。
■ 調查事實結果:
- 不爭執事項:
- 資方在「錄取聘任書」有關薪資及福利事項約定內容為:
任用薪資:
(1)月薪:新台幣30,000元/月(年薪420,000元/14個月)
(2)年終獎金:依據公司之政策決定發放。
(3)員工紅利:全體員工共享,由股東會決定發放方式。
2.資方已給付勞方3人至終止契約日(108年11月)之薪資。
- 爭執事項:資方主張年薪14個月,實際上是含12個月的月薪及2個月年終獎金的年薪總額,是否有理由?
- 調解結果:本件於109年1月31日上午召開調解委員會結果,資方同意依年薪14個月的 比例,補 給勞方未足額給付之工資差額,調解成立。
- 個案解析:
Q:勞工提早離職可以請求按比例發給該年應給保障年薪嗎?
Q:勞工與雇主有約定每年發14個月之保障年資,雇主是否可以以勞工離職或其他原因不發每年應發額外的2個月的工資?或勞工可以請求按比例發放嗎?
A:此一問題,簡單來說,勞資雙方約定「保障年薪14個月」,則勞工可預期每年之工作報酬應為月薪*14,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是這麼說的:「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判斷給與是否具有經常性時,應由制度上,即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企業內勞動習慣、團體協約,是否已規定雇主有給與勞工之義務,而勞資雙方具有預見的可能性。關於保障年薪和紅利問題,僅要含有保障性質,就屬於議定的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因此有關工資如何計算部分原則上如果高過基本工資,則由雙方約定來判斷。勞資簽約內容為月薪:新台幣30,000元/月(年薪420,000元/14個月), 該「14個月保障年薪」既然屬於勞工工作一年可預期之報酬,則14個月保障年薪」自然屬於勞動契約薪資的一環,則無論多出的2個月是以何名義發給,其性質都應屬於工資。所謂「年薪」的涵蓋範圍依勞資雙方的約定,勞工每年的保證年薪14個月係屬工資,非如資方事後所主張之:勞方3人之薪資:「除了每個月的正常月薪外,並保證加發2個月月薪的金額做為年終獎金。」
至於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無論勞工是否是非自願離職,只要雙方勞動契約終止,即應結算工資,在法理解釋上也應包括相關之給付應予結算。勞工仍可以主張依照合約約定保證年薪,並要求公司依比例補足該一年的保證年薪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勞上更(一)字第3號:
「即係表明上訴人等每年皆領取12個月之月薪,及2 個月薪資之年終獎金,其實領金額即為14個月薪資無訛。至於其中逾每年12個月部分之「2 個月薪資」,無論其性質為上訴人所指之「薪資」或被上訴人所指之「年終獎金」,僅性質不同而已,並不影響上訴人等每年皆有受領該2 個月薪資金額之事實認定。」
同理,若雇主於「錄取聘任書」明訂保障每年年終獎金,雖然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規定,係屬於非因勞務所獲得之報酬,不具備對價性且非經常性之給與,但若勞動約定每年皆有「保障」年終獎金,則與任意性、恩給性之定義有明顯差異。「保障」係代表雇主有給付之義務,與公司因經營良好而有盈餘才發給之獎金並不相同,因此具有「工資之性質」,若公司並無明訂發放辦法與條件限制(如稅後盈餘達多少以上才發給...等),則難以認定為屬於恩給性給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勞上更(二)字第5號
「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並將勞工非因工作而獲得之對價,或雇主為單方之目的而為任意性、恩給性之給付..(下略)保障年薪、年終,若無其餘限制條件,且被認定為屬於工資範疇,即使勞工並未達任職滿一年,依然需要依服務之比例進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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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p:敬請大家勸說 台灣方面的 立法委員與政府官員,必須盡速結束這場由 劉宅官邸血案所引起的鬧劇,非常拜託。 您好: 由於 劉宅官邸血案喧鬧已久,本人也早就已經有到當地的 桃園地方檢察署按鈴申告,並且已經有向 桃園地方檢察署遞呈訴狀,就等於是已經有向 法院提出告訴了,為何至今仍是干擾不休?可否煩請大家勸說 台灣方面的 立法委員與政府官員,必須盡速結束這場鬧劇,非常拜託。 訴訟標題:司法書信2021-8-27: 敬請我們的 立法委員趕快督促行政,懇請我們的 政府盡速終止這個干擾事件,非常拜託。 (已經申告了) P.S.: 總而言之,就是我沒有去參加慶功宴,也沒有和同學來往,絕對不可能涉及 劉宅官邸血案和那些謀殺案。我只是一個普通人而已,我沒有去過 美國,也絕對不可能使用 美國政府的衛星武器造成911事件、311事件、馬來西亞航空空難和那些國際事件。 總而言之,就是不要再讓他們繼續使用U.S. Gov.的Satellite X-Ray Systems干擾不休和滋生事端,我們的政府必須趕快解決問題。煩請 大家勸說我們的 立法委員和政府官員,務必趕快終止這場鬧劇,不要再繼續包庇犯罪和干擾不休了,非常拜託。 P.S.: 劉文甫使用 美國政府的人造衛星武器干擾不休的這件事情,也已經延續超過10年了, 而且聽起來就是有很多 美國人和很多其他國籍的人士涉案的樣子,美國政府怎麼可能不知道呢?為何不請 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的 官員出來作個確認和作個勸說,以便於早日結束這場鬧劇?煩請轉達一下,非常拜託。 劉文甫使用 美國政府的人造衛星武器干擾不休的這件事情,也已經延續超過10年了,而且波及全世界,範圍非常地廣泛,所以本人也有向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ncil〕、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各國議會聯盟〔Inter-Parliamentary Union〕、亞洲議會大會〔Asian Parliamentary Assembly〕、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國際刑警組織〔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美國參議院〔United States Senate〕、美國眾議院〔United State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美國國務院〔U.S. Department of State〕、美國國土安全部〔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美國運輸部〔U.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美國內政部〔U.S. Department of Interior〕、美國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和一些國際組織提出請求,希望這些國際組織和單位有翻譯人員可以幫我翻譯我的中文陳情信件,並且幫我作個詢問,以便於解決問題和結束這場鬧劇。也希望我們的 立法委員和政府官員能夠趕快解決問題、終止這場鬧劇和給世人一個交代。非常拜託。 P.S.:煩請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or Taiwan〕的 總統、副總統、立法院長暨副院長暨各位立法委員、監察院長暨各位監察委員、行政院長暨副院長詢問 中華民國的法務部長和法務部的各級官員、檢察機關的各級檢察署的各位檢察官、行政執行署的各級官員、調查局的各級官員,這個干擾事件已經延宕超過10年了,各位什麼時候才能貫徹執行法律命令?或者各位什麼時候才可以偵結那些刑事案件,以便於終止這個干擾事件、和給國人一個交代呢? Note:犯人被分置於台灣的警政機關與相關政府機關。不須要回覆給本人。Good luck.“Over!”Please. Note:Please contact our Legislators and solve the questions, Thank you. 林清海 202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