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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勞資爭議案例(八十八):資遣費爭議

調解日期:106 2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人簡嘉源

案例事實

勞方103106日起受僱於相對人,擔任助理,於106124日雇主以事假請假過多及兼差為由資遣,請求資方給付新臺幣(下同)資遣費38,685元、二十日預告工資22,1061月份獎金5,000元、勞保差額4,803元、特休未休九天工資10,800元、1051112日及1225日兩日薪2,400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合計83,794元。資方表示,勞方所主張理人表示,於106124日預告勞方終止勞動契約,同意依法協商處理。

本案爭點

1.勞方於調解會上新增調解1月份獎金、勞保差額、特休未休九天工資及1051112日及1225日兩日薪,資方同意併案處理,合先敘明。

2.不爭執事項:

1)勞方自103106日起受僱,每月工資37,000元。

2)資方於106124日預告勞方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於同年216日起終止勞動契約,年資23個月又19天。

3)資方於10627日做資遣通報。

3.爭執事項: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及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予,惟資方不同意獎金係屬工資,勞資雙方對平均工資數額有爭執。

4.案經調解,勞資雙方達成和解,條件如調解方案。

調解結果

本案係資遣費等爭議,結論內容如后:

  • 勞資雙方同意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3,159元。
  • 勞方請求資方給付資遣費38,685元、二十日預告工資22,106元、1月份獎金5,000元、勞保差額4,803元、特休未休九天工資10,800元、1051112日及1225日兩日薪2,400元,合計83,794元,經調解,資方同意給付。給付方式:資方於106216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內。
  • 資方同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予勞方,請勞方於106216日親至公司領取。

案例分析

  • 調解成立(不成立)原因:
  • 本資方接受調解人闡釋資遣費及預告工資、應休而未休特休工資(勞基法111638及施行細則24所規定之見解,及工資計算規定,於調解會上同意給付上開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內,同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基法19)予勞方。
  • 調解人見解:
1)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同法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預告終止並給付資遣費。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故本案資方仍應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  09  12 日勞動 4字第 1010132304 號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規定,以比例計給係指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換算成年之比例計算。」
3)特休未休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  01  15 日(83)台勞動二字第 01664 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故本案勞方仍可請求應休而未休之特休工資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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