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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勞資爭議案例(八十八):資遣費爭議
調解日期:106 年2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人簡嘉源
案例事實:
勞方自103年10月6日起受僱於相對人,擔任助理,於106年1月24日雇主以事假請假過多及兼差為由資遣,請求資方給付新臺幣(下同)資遣費38,685元、二十日預告工資22,106、1月份獎金5,000元、勞保差額4,803元、特休未休九天工資10,800元、105年11月12日及12月25日兩日薪2,400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合計83,794元。資方表示,勞方所主張理人表示,於106年1月24日預告勞方終止勞動契約,同意依法協商處理。
本案爭點
1.勞方於調解會上新增調解1月份獎金、勞保差額、特休未休九天工資及105年11月12日及12月25日兩日薪,資方同意併案處理,合先敘明。
2.不爭執事項:
(1)勞方自103年10月6日起受僱,每月工資37,000元。
(2)資方於106年1月24日預告勞方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於同年2月16日起終止勞動契約,年資2年3個月又19天。
(3)資方於106年2月7日做資遣通報。
3.爭執事項: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及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予,惟資方不同意獎金係屬工資,勞資雙方對平均工資數額有爭執。
4.案經調解,勞資雙方達成和解,條件如調解方案。
調解結果
本案係資遣費等爭議,結論內容如后:
- 勞資雙方同意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3,159元。
- 勞方請求資方給付資遣費38,685元、二十日預告工資22,106元、1月份獎金5,000元、勞保差額4,803元、特休未休九天工資10,800元、105年11月12日及12月25日兩日薪2,400元,合計83,794元,經調解,資方同意給付。給付方式:資方於106年2月16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內。
- 資方同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予勞方,請勞方於106年2月16日親至公司領取。
案例分析
- 調解成立(不成立)原因:
- 本資方接受調解人闡釋資遣費及預告工資、應休而未休特休工資(勞基法11、16、38及施行細則24)所規定之見解,及工資計算規定,於調解會上同意給付上開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內,並同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勞基法19)予勞方。
- 調解人見解:
(1)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同法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預告終止並給付資遣費。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故本案資方仍應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 年 09 月 12 日勞動 4字第 1010132304 號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規定,以比例計給係指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換算成年之比例計算。」
(3)特休未休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 年 01 月 15 日(83)台勞動二字第 01664 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故本案勞方仍可請求應休而未休之特休工資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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