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勞資爭議案例(九十):工資爭議

調解日期:106 4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人曾惠桔

案例事實

勞方A106310日自請退休,BC等二員因案被強制退休,請求依聘僱合約特優條款給付退休金及1063月份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及離職後競業禁止補償金等。

本案爭點

1.不爭執事項:

勞方之到職日、工作年資、平均工資等級雙方各簽訂特殊之聘僱合約保障退休金給付之頻率及數額等。

2.爭執事項:

(1)資方認為依聘僱合約之特別約定,代表資方其中一人已過世,故該約已失效,勞方無退休金請求權,1063月份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因勞方以前已溢領而無法再請求,競業條款是否有效,應由資方確認是否有無他約定。

(2)勞方主張聘僱合約期間原簽約人於97年間過世後由其子繼任,並於會議中表示該合約依然有效,並於102年依約給付退休金。任職期間之工資均依約給付並無溢領情事,競業禁止約定效期為離職後一年,但並無補償措施,故請求補償。

調解結果

經調解勞資雙方各持乙詞未獲共識,故調解不成立,建請勞方另循其他途徑解決。

案例分析

  • 調解成立(不成立)原因:
  • 調解人見解:
  1. 勞資雙方聘僱合約書第二條內載退休金部分,每滿五年給予十個月薪資,未滿者依比例核算,第三條特別約定如非DE擔任實際經營者或負責人時,本合約書無效。E976月過世,其子繼任總經理,其原「聘僱合約書」是否仍然有效?據勞方陳述F總經理於會議中曾表示,該合約書仍然有效,但資方代理人不予認同。
  2. 另該合約書第六條競業禁止約定效期為離職後一年,但並無補償措施,該條款應視為有效。
  3. 資方代理人指稱,勞方等請求1063月份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因以前給付之薪資均已溢付,應予以抵充,該作為之合法性仍待商榷。
  4. 資方主張因聘僱合約資方之簽約人其中一人過世,主張該合約已失效,依此合約中載明之競業禁止規定應同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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