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 (五十七):工資等爭議

調解日期:105年8月10日上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人石清課

爭議要點:

勞方自105年5月2日起受僱於相對人,擔任作業人員,約定每日工資950元,勞方於6月7日工作時受傷,醫生建議休養兩個月,這段期間公司未足額給付工資,請求6月7日到8月8日未足額給付之工資10,503元。

爭議當事人主張

(一)勞方主張:

勞方自105年5月2日起受僱於相對人,擔任作業人員,約定每日工資新臺幣(下同)950元,勞方於6月7日工作時受傷,醫生建議休養兩個月,這段期間公司未足額給付工資,請求6月7日到8月8日未足額給付之工資10,503元。

(二)資方主張:

資方代理人表示,依法律規定處理。

調查事實結果:

     不爭執事項:

(1)勞方105年5月9日受僱。

(2)105年6月7日工作中被機械壓傷右手中段指並由110救護車送桃園市敏盛醫院就醫。

(3)日工資新臺幣(下同)1,090元

(4)105年5月9日加勞工保險。投保薪資25,200元。日投保薪資840元。

(5)勞工於105年8月11日到公司上班(已能工作)。

(6)勞工保險職業傷害補償費尚未申請。

(7)職災期間6月7日至8月8日,勞工應領工資為57,560元,資方以給付工資53,057元。

爭執事項:

     勞方職業傷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未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調解人之見解: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為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一項及第一項第二款所工規。查勞工職災期間10567日至88日不能工作期間原領工資為新台幣57,560元,資方已給付該期間工資計新台幣53,057元,不足新台幣4,523元資方應補足予勞方。

調解結果:

(一)勞方原請求6月7日到8月8日工資補償新臺幣(下同)10,503元。

(二)資方同意於105年8月12日申請勞工職業傷害補償與勞方。

(三)資方已給付勞方職災期間工資53,057元及勞保職業傷害補償費已超過原領工資,故勞方無工資補償之請求權。

(四)勞資雙方表示,對本爭議事件不再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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