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 (五十六):資遣費等爭議

調解日期:104年12月30日下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人石清課

爭議要點:

勞方於104年3月5日受僱於A公司,擔任作業員,月薪32,000元。104年6月7日車禍住院27天,公司於104年7月8日退保導致醫療費用自付,無法領取父親的喪葬津貼。高薪低報致傷病給付損失。住院期間公司告知現階段無法上班只能先留職停薪。

爭議當事人主張

(一)勞方主張:

勞方到會陳述:伊於民國104年3月5日受僱於A公司,擔任作業員,月薪新臺幣32,000元。104年6月7日車禍住院27天,公司於104年7月8日退保導致醫療費用自付,無法領取父親的喪葬津貼。高薪低報致傷病給付損失。住院期間公司告知現階段無法上班只能先留職停薪。

(二)資方主張:

   資方代理人到會則稱,勞方係假日車禍受傷,受傷期間未提供醫生診斷書,   亦未告知何時能復工,故公司於104年7月8日解僱勞方,並將勞健保退保。

調查事實結果:

(一)不爭執事項:

1.勞方於104年3月5日起受僱,擔任作業員,月工資29,000元。

2.勞方於104年6月7日車禍,勞方向資方請假至104年6月24日,住院共計17天。

3.資方為勞方勞保投保薪資為20,008元。

4.勞方普通傷病假給付工資超過半薪,尚未至勞保局請領傷病給付。

(二)爭執事項:勞方主張因資方於104年7月份退保致喪葬津貼無法請領,資方則稱因勞方於104年6月25日以後未至公司上班,亦未向公司請假,故公司於104年7月8日將勞方退保,此為勞資雙方爭執之事項。

調解人之見解:

1.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為勞工保險條例第3334條所規定查勞工系假日發生車禍病假期間已領取原有薪資不符上開法律規定故無職業傷害補償費及勞保投保薪資以多報少造成傷病給付之損失

2.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第62條第一款所規定查勞工10467日至624日請病假624日至78日礦職資資方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於10578日退保父親死亡日是在勞保無效期發生無喪葬禁貼請求權

調解結果:

(一)經調解,資方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於104年7月8日與勞方終止勞動契約,資方同意給付資遣費新臺幣3,329元、104年6月7日至104年6月24日住院請假之工資12,000元,共計15,329元,上述金額勞方不爭執,給付方式為調解會當場以現金給付勞方親自收訖,不另立據。

(二)資方同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勞方,於105年1月5日前以掛號郵寄勞方居所。

(三)至於喪葬津貼部份,勞方同意不爭執亦不再向資方主張。

(四)另勞保以多保少致失業給付短少部份,資方同意勞方請領失業給付完成後,補足失業給付之差額予勞方。

(五)勞資雙方表示,對本爭議事件不再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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