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 (五十五):退休金等爭議
調解日期:105年8月15日上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人曾惠桔
爭議要點:
勞工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並於退休意願調查時明確填具你退休日期後,得否請求取消之申請?
爭議當事人主張:
(一)勞方主張:
勞方到場陳述,自89年起任職於資方,現已符合自請退休要件,於104年11月份資方調查是否自請退休,本人表達於105年8月31日擬退休,但後幾經考慮,個人健康尚佳,可繼續工作,請求取消原退休申請案,繼續維持僱傭關係。
(二)資方主張:
資方代理人則稱,公司於調查退休意願時,勞方已表明退休,因該職務為主管缺,已安排接任人選及其他規劃,故不同意其取消退休之申請。
調查事實結果:
(一)不爭執事項:
(1)勞方字89年6月4日起任職於資方,年齡滿55歲,已符合自請退休要件。
(2)資方於104年11月20日提出符合退休人員調查,當時勞方表示將於105年8月31日退休(如資方提供之附件)。
(二)爭執事項:
勞方認為資方所為退休意願調查係非正式之申請程序,在未確定前自可變更,資方則主張,該調查表內勞方填到擬於105年8月31日退休,已達申請退休之意思表示。
(三)調解人之見解:
依94年勞訴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形成權於權利人行使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相對人之同意,(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另查原告雖主張伊於前案一審訴訟程序進行中已撤回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之聲明,則上開合意終止契約之表示亦已隨之撤回云云。惟查,原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一經行使,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且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準此,對勞方已明確填具自請退休之日期,當得以憑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調解結果:
勞方請求恢復僱傭關係,本件勞方已表達自請退休意願後,得否表示反會撤銷退休改以繼續維持僱傭關係,勞資雙方仍有異議,調解不成立,請勞方另循其他途徑謀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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