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 (五十四 ):工資等爭議

調解日期:105年8月9日下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人陳祖德

爭議要點:

  1. 季獎金之性質如何?雇主得否以貨損為由而停發勞方之季獎金?
  2. 雇主未將勞工投勞、健保而約定勞方向職業工會投保,是否合法?

爭議當事人主張

(一)勞方主張:

勞方自105年1月19日至105年6月30日受僱於相對人,擔任運輸工作,議定工資每月新臺幣(下同)28,000元,請求1.季獎金新臺幣(下同)18,000元,2.公務機扣款120元,3.公基金1,000*6=6,000元,4.不當扣款約5,000元(拒跑車趟,遲到約4,000-5,000元,5.勞退6%加公會會費12,000元,6.洗車薪資12,000元,合計53,120元。

(二)資方主張:

資方代理人表示,無須給付。

調查事實結果:

(一)不爭執事項:

(1)勞方自105年1月6日起受僱於公司,至105年6月30日離職。

(2)勞方工資為每月28,000元。

(3)勞方係自請離職。

(4)資方將勞方投駕駛工會,並負擔保費。

(5)資方對於勞方已有季獎金18,000元,不爭執。

(二)調解人之見解:

1.查季獎金雖屬獎勵性,但係勞工之勞動對價,且為經常性給與,仍屬工資之性質,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自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至於勞方因工作疏失造成客貨損毀所生之賠償,惟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如有爭議時,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處或循訴訟途徑解決,但雇主不得逕自扣發工資,本件資方與勞方之間雖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爭議存在,但該爭執未確定前,公司仍不得逕自扣發勞方季獎金。

2.次查,雇主對於所屬之勞工應為其辦理勞工保險,並負擔按月提繳6%之退休金,此觀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及勞退條例第14條第1項即明,本件資方要求勞工投保職業工會而負擔勞保費,難謂合法,其因此造成勞工之損害,如勞退金、勞保傷害給付、職災補償之差額損失,則雇主仍應賠償勞方。

調解結果:

本案係工資等爭議,結論內容如后:

(一)勞方請求公司應給付季獎金新臺幣(下同)18,000元,資方稱勞方因運送貨物,重放貨品造成損毀,遭客訴,公司予以扣點數,故不給付季獎金。

(二)勞方請求公務使用手機通話之費用120元,資方稱使用手機通話費,公司補助333元,超過部分勞方應自付。

(三)勞方請求公基金6,000元,資方則稱每月工資扣1,000元是司機自己成立之急難救濟金,做為公司員工福利使用,例如勞方及配偶受傷,公司都有補助。

(四)勞方請求返還不當扣款5,000元,(即公司以勞方遲到,又因貨損遭客訴為由拒付季獎金),資方稱勞方不符合領季獎金之資格,故不給付。

(五)勞方請求資方未投勞健保及按月提繳退休金,(但第1個月公司有代為投勞保,之後即無),以及工會入會費1,200元,資方稱勞方面試時,公司已當面告知,跑趟司機勞方應投駕駛工會,公司負擔勞健保。

(六)勞方請求休假期間,公司以簡訊通知我回公司洗車共12次,應給付工資12,000元,資方稱,車子是勞方使用,自己有責任洗車,勞方可在星期一至五找空檔自行洗車,休假不用再到公司洗車。

(七)雙方對於上開爭點,各執乙詞未達共識,故調解不成立,倘勞方認有權益受損,建請另尋其他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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