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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案例 (五十三):休假等爭議

調解日期:105年8月19上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人陳昭耀

爭議要點:勞方自99年6月11日起受雇於相對人,擔任助理技術員,於105年7月16日及7月17日請2天病假,領班同意。7月22日請1天病假,領班告知今年度普通傷病假已超過30天,未准假。公司將該三日全部改記曠職,7月28日與勞方協商擬將7月16日以後之傷病假改以事假或特休假抵充,但勞方拒絕,普通病假期限公司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並無優於勞基法之規定。勞工主張希望請公司以優於勞基法規定,以病假處理。

爭議當事人主張

(一)勞方主張:

勞方自99年6月11日起受雇於相對人,擔任助理技術員,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25,000元左右,本人於105年7月16日及7月17日請2天病假,領班同意。7月22日請1天病假,領班告知今年度普通傷病假已超過30天,未准假。公司將該三日全部改記曠職,希望與公司協商塗銷曠職之登記。  

(二)資方主張:

相對人代理人表示,勞方今年度普通傷病假30日,已於105年7月11日前已請完,7月28日與勞方協商擬將7月16日以後之傷病假改以事假或特休假抵充,但勞方拒絕,普通病假期限公司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並無優於勞基法之規定。

調查事實結果:

(一)不爭執事項:

(1)勞方自99年6月11日起受僱,每月工資25,000元左右。

             (2)勞方今年度普通傷病假,依據公司提供之資料,已於105年7月11日前已達30日。

        (3)勞方今年度特休假有14天,已用7.39日,尚餘6.61日,事假14天,已請完12天,尚餘2天。勞方105年7月16日、7月17日、7月22日申請普通傷病假已逾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未住院者一年內不得超過三十日”之規定。

(二)爭執事項:

      系爭105年7月16日、7月17日、7月22日三日之假別,勞工主張希望請公司以優於勞基法規定,以病假處理,是否有理由?為雙方爭執事項。

(三)調解人之見解:

( 1)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住院者,二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超過一年。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第五條: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 抵 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2)勞方105年7月16日、7月17日、7月22日申請普通傷病假已逾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未住院者一年內不得超過三十日”之規定。勞方今年度特休假有14天,已用7.39日,尚餘6.61日,事假14天,已請完12天,尚餘2天。依前開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勞方應以前開剩餘假之日數抵充。

 

調解結果:

(一)勞方請假105年7月16日、7月17日、7月22日三天已逾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未住院者一年內不得超過三十日”期限,以普通傷病假處理,相對人堅持須依前開規則第5條規定:以特休假或事假抵充。

(二)按依據相對人所提供之今年度之假別統計至105年7月28日前,勞方尚有特休假6.61日,事假2日可抵充。經調解勞方不同意以前開剩餘假之日數抵充,本案調解不成立。建請相對人依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辦理,以維勞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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