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 (五十二):工資等爭議

調解日期:105年7月11日上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人 陳昭耀

爭議要點:勞方自105年5月3日受僱於相對人,擔任製程工程師,約定採月薪制,雙方訂定勞動契約有簽訂工作未滿7天,勞方自願放棄薪資承領,並拋棄先訴抗辯權,勞方於5月7日中午自行離職,共提供勞務4.5日。資方以勞方未做滿7日即離職,需受前項約定之拘束。拒絕給付工資。

爭議當事人主張

(一)勞方主張:

勞方自105年5月3日受僱於相對人,擔任製程工程師,約定採月薪制,工資每月新臺幣(下同)40,000元。因家中有事,提供勞務至5月7日中午止,經與公司主管商議後才離職,離職後公司未給付工資,請求提供4.5日扣除勞健保自付額後工資4,699元[=(40,000元÷30日)x4.5天-勞健保勞工自付額1,301元]。  

(二)資方主張:

資方代理人表示,雙方訂定勞動契約有簽訂工作未滿7天,勞方自願放棄薪資承領,並拋棄先訴抗辯權,勞方未做滿7日即離職,需受前項約定之拘束。勞方於5月7日離職面談者非公司主管,故無權代表公司做決定,且勞方之薪資仍在審核中尚未議定,每月工資40,000元係勞方片面之詞。

調查事實結果:

(一)不爭執事項:

(1)勞方自105年5月3日受僱,議定工資每月40,000元,於5月7日中午自行離職,共提供勞務4.5日。

(2)雙方簽署「任職同意書」,勞方同意「在公司工作期間未滿7天,就自願放棄薪資承領,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3)資方以20,008元級距為勞方投勞健保。

(4)勞方離職時,資方未給付工資。

(二)爭執事項:

      勞方陳述,雙方議定之工資每月為40,000元,惟資方代理人表示,前項月薪數額尚未經公司審核確定,為雙方爭執事項。

(三)調解人之見解:

       案工資係雇主之主給付義務,依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至於工資的給付,該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雙方簽署「任職同意書」,勞方同意「在公司工作期間未滿7天,就自願放棄薪資承領,並拋棄先訴抗辯權。」因違反前開規定而無效。故資方仍應給付勞方4.5日之工資。

 

調解結果:

1、勞方請求105年5月3日至5月7日共4.5日受僱期間之工資新臺幣(下同)5,999元,扣除勞健保自付額1,301元,餘額4,698元,相對人同意給付,並允諾於105年7月20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內。

2、勞資雙方均同意,對本爭議事件不再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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