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 (四十八):資遣費等爭議

調解日期:105年6月2日上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人黃耀陞

爭議要點:

勞方已簽署員工離職單,並已領受資方給付之離職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整。依平均工資29,500計算,資遣費應可領154,875(勞方以39500計算)差額10萬元。

爭議當事人主張

(一)勞方主張:

勞方自94年12月1日受雇於相對人,擔任司機,每月平均工資新臺幣(下同)39,500元,105年5月13日開會時,雇主求勞方恢復應徵時的工作態度,但被勞方拒絕(回答:「不可能。」);5月16日雇主當面告知自翌日起終止勞動契約。勞方主張資遣費20萬元,扣除5月17日雇主匯入10萬元至勞方帳戶,請求資方給付資遣費差額10萬元。  

(二)資方主張:

資方代理人則稱,本件係勞資雙方終止勞動契約,無資遣費之問題,係念在其工作多年並本著本公司之慣例,發放優於勞動基準法之離職金(有判決判例、離職單及切結書)。故,勞方主張資遣費並無理由。就勞方工作情形,是否有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及僱益損害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本公司之物品,或故意洩漏本公司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本公司受有損害者,實際情形尚有傅小姐即勞方所屬課長為證。

 

調查事實結果:

(一)不爭執事項:

(1)勞方自94年12月1日受雇於相對人,擔任司機,經查,每月平均工資29,500元(非39,500元),工作年資10年5個月又15天。

(2)勞資雙方合意於105年5月16日終止勞動契約,勞方有簽署員工離職單。

(3)資方於105年5月17日匯款10萬元離職金至勞方帳戶,勞方並立同意書表明於受領前項離職金後,拋棄勞動基準法其他請求權,並不得對雇主有其他任何請求或主張。

(二)爭執事項:

      雙方係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勞方請求資遣費差額10萬元,是否有理由?為雙方爭執事項。

(三)調解人之見解:

   勞方已簽署員工離職單,並立同意書表明受領離職金10萬元後,拋去勞基法其他請求權,勞方申訴為無理由。

 

調解結果:

(一)勞方請求資遣費差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經調解,雙方係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資方同意於105年6月20日前補發離職金15,000元至勞方原薪資帳戶。

(二)本調解成立後,勞資雙方均不得就本爭議事件再對他方為任何民、刑事或行政程序之請求,並拋棄因本爭議事件原因事實所生之一切法律上權利與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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