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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案例 (四十七):資遣費等爭議

調解日期:105年1月27日下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人石清課

爭議要點:

勞方等3人受僱於A公司,雇主因勞方違反工作規則且屢勸不聽,於105年1月5日告知勞方3人,自翌日起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終止勞動契約,勞方主張雇主違法解

僱,且扣薪給付6%勞工退休金、勞保高薪低報等,故向資方請求給付三人之預告工資、資遣費、勞退金及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爭議當事人主張

(一)勞方主張:

勞方徐○○、陳○○、王○○等3人到會陳述:3人受僱於A公司,雇主於105年1月5日告知勞方3人,自翌日起終止勞動契約,勞方主張雇主違法解僱,且扣薪給付6%勞工

退休金、勞保高薪低報等,故向資方請求給付三人之預告工資、資遣費、勞退金及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二)資方主張:

   1.在現場喝酒,屢次警告不聽,造成工地現場危險。

            2.屢次不假,未出席工地施工,造成現場進度延誤。

             3.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終止勞動契約。

調查事實結果:

(一)不爭執事項:

(1)勞方徐○○於99年3月1日受僱,每月工資7萬元,105年1月5日終止勞動契約,年資5年9個月。

(2)勞方陳○○於103年3月5日受僱,每月工資5萬元,105年1月5日終止勞動契約,年資1年10個月。

(3)勞方王○○於101年11月31日受僱,每月工資6萬元,105年1月5日終止勞動契約,年資3年。

(4)勞方3人於上班中有喝酒之事實,勞方均不爭執。

(5)資方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終止勞動契約。

(二)爭執事項:勞資雙方勞工退休金6%提撥之金額有爭執。

(三)調解人之見解:

1.勞方徐○○、陳○○、王○○等3人,在工地現場喝酒,屢次警告不聽,造成工地現場危險。屢次不假,未出席工地施工,造成現場進度延誤。資方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2條第一項第四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為雙方所不爭。勞方主張資遣費、預告工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有誤,顯不可採。為無理

由,應無資遣費、預告工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請求權。

2.經查資方確實未提繳勞工退休金6%。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為法律

強制規定。勞方請求6%退休金為有理由,資方應提繳退休金給勞方。

調解結果:

(一)資方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終止與勞方等3人勞動契約,勞方均不爭執,並同意不再向資方主張資遣費、預告工資及非自願離證明書之請求權。

(二)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徐○○勞工退休金6%共計289,800元整、陳○○勞工退休金6%共計52,800元整、王○○勞工退休金6%共計114,000元,於105年2月28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等3人指定之金融帳戶內。

(三)上述款項給付完成後,勞資雙方表示,對本爭議事件不再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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