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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案例 (四十六):職災補償等爭議

調解日期:105年1月13日下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人石清課

爭議要點:

勞方自104年11月5日受僱於A公司,擔任機車送貨員,每月工資新臺幣27,000元。104年12月9日於送貨途中發生職業災害,下班後持續回診,故無法滿足雇主之加班要求,雇主於105年1月4日請勞方另謀他職,勞方請求資方給付團體保險、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爭議當事人主張

(一)勞方主張:

勞方到會陳述,本人從民國(下同)104年11月5日受僱於A公司,擔任機車送貨員。104年12月9日於A公司上班送貨途中,於文中路一段發生職災(轎車車門突然打開,閃避不及致右腳膝蓋處撞傷),醫囑持續回診治療,我利用晚上時間回診無法配合加班,雇主不滿於105年1月4日請我另謀他職,我因送貨而受傷,至少公司要讓我治療到痊癒。

(二)資方主張:

公司並未資遣勞方,勞方亦未向公司申請離職,僱傭關係仍存續中,此為勞資雙方爭議之事項。 

調查事實結果:

(一)不爭執事項:

(1)勞方於104年11月5日受僱於A公司擔任機車送貨。

(2)月工資新臺幣27,000元。

(3)104年12月9日送貨途中發生車禍造成職業傷害。

(4)勞方醫療期間之工資,資方已全數給付。

     (5)勞資雙方之僱傭關係仍存續中,資方尚未將勞方退保。

(二)爭執事項:

      勞方主張因資方不滿本人無法配合加班,請我另謀他職,請求資方給付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書,另本人職災尚未痊癒。資方則主張公司並未資遣勞方,勞方亦未向公司申請

     離職,僱傭關係仍存續中,此為勞資雙方爭議之事項。 

(三)調解人之見解:

1.經查公司並未資遣勞方,勞方亦未向資方終止勞動契約,僱傭關係仍存續中。勞方於民國104年12月9日上班送貨途中,於桃園市文中路發生職災(車禍肇事者轎車車門突

   然打開,閃避不及致右腳膝蓋撞傷),及團險保費為雇主所支付為雙方不爭執。

                 2.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

                    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勞方在醫治與療養不能工作期間資方已依照原領工資全額給付勞工。勞方主張資遣費、非自願離職

                     證明書、團體保險、勞方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有誤,顯不可採。為無理由。 

調解結果:

(一)勞方原請求資方給付職災期間之工資,經與勞資雙方查證,資方已給付職災期間之工資,104年12月份已付新臺幣24,200元,且資方已向勞保局申請職災傷病給付,尚等勞保局核定,勞方不爭執。

(二)另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書部份,因勞資雙方之僱傭關係仍存續中,資方尚未將勞方退保,勞方不再爭執,勞資雙方合意於105年1月14日起,勞方回公司上班,原勞動條件不變。

(三)勞資雙方表示,對本爭議事件不再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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