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 (四十九):恢復僱傭關係等爭議

調解日期:105年6月21日上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人曾惠桔

爭議要點:

勞方自82年2月9日任職於資方,擔任宿舍管理員,於104年3月31日自請退休,退休後經核算,公司核付之退休金短少新臺幣(下同) 444,293元、勞保因高薪低報造成老年給付短少556,800元,合計1,001,093元,請求資方補足。

爭議當事人主張

(一)勞方主張:

勞方到會陳述,自82年2月9日任職於資方,擔任宿舍管理員,於104年3月31日自請休,退休後經核算,公司核付之退休金短少新臺幣(下同) 444,293元、勞保因高薪低報造成老年給付短少556,800元,合計1,001,093元,以上請求資方補足。  

(二)資方主張:

資方代理人則稱,勞工退休金係依法律規定,值勤津貼、假日值勤津貼、國定假日出勤獎金均非屬經常性給與,不具勞務工作對價性質,故依法未列入退休金之計算基準,勞保投保薪資亦依法辦理,對勞方之請求確難受理。

調查事實結果:

(一)不爭執事項:

      勞方任職年資自82年2月9日起至104年3月31日止,年資共計22年1個月又22天,已給付退休金1,590,075元。

(二)爭執事項:

(1)勞方主張退休金計算基礎短少部分,係值勤津貼、假日值勤津貼、國定假日出勤獎金等未納入平均工資所致,資方主張為該等項目係屬非經常性所得,不具勞務工作對價性質,故毋須納入。

   (2)勞方主張勞工保險,資方以高薪低報造成期年金老年給付請領之損失,資方應予賠償,資方則稱,投保事宜均依法辦理。

 

(三)調解人之見解:

   (1)本案之爭點,在於值勤津貼、假日值勤津貼、國定假日出勤獎金等是否該列入平均工資之計算範疇,勞方主張其性質具有勞務之對價關係,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基準。

(2)本案另一爭點,再於勞工保險,資方是否有高薪低報情事,因事涉工資定義,勞資雙方見解不同所延伸,惟就勞方所提,資方於退休前一個月將其勞保投保薪資由每月42,000元調為43,900元,尚待資方釐清。

     (3)平均工資之定義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各款所列排除項目外,餘各項津貼、獎金等均屬經常性所得,應納入平均工資核計退休金及投保勞工保險。

     (4)本案經調解,勞資雙方仍無共識,故調解不成立。

調解結果:

勞方請求退休金新臺幣(下同)444,293元、勞工保險退休金556,800元,合計1,001,093元。本案經調解,勞資雙方對值勤津貼、假日值勤津貼、國定假日出勤獎金是否屬經常性給予,是否為勞務對價關係,即是否符合工資之定義,仍各自堅持己見,無法達成共識,建請勞方另循途徑謀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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