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 (七十一 ):工資等爭議

調解日期:105年9月12日上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人石清課

爭議要點:

勞方自96年4月2日起受僱,擔任會計助理,在未被告知的情形下,雇主每月自薪資中扣除雇主應提繳之6%勞退金,並於薪資明細表刻意隱匿。105年5月得知公司即將搬遷至新莊,礙於車程過遠,於105年6月17日提出辭呈預告於6月30日離職,至今尚未收到6月份薪資。請求受僱期間雇主應提繳之6%勞退金、薪資、請喪假被扣薪資。

爭議當事人主張

(一)勞方主張:

勞方自民國(下同)96年4月2日起受僱,擔任會計助理,在未被告知的情形下,雇主每月自薪資中扣除雇主應提繳之6%勞退金,並於薪資明細表刻意隱匿。於105年5月得知公司即將搬遷至新莊,礙於車程過遠,於105年6月17日提出辭呈預告於6月30日離職,至今尚未收到6月份薪資,多次電詢公司未果。請求受僱期間96年4月份至105年5月份雇主應提繳之6%勞退金新臺幣(下同)141,679元、102年2月至105年5月薪資短少38,000元(每月950元x40個月)、102年10月請喪假被扣薪1,239元、105年6月份工資25,899元,以上合計206,817元。

(二)資方主張:

  資方代理人表示,勞退金6%已有按月繳納,關於102年2月至105年5月薪資短少請舉證,如

  有短少在當月(發薪日期後),為什麼沒提出質疑? 同意退還喪假被扣薪1,239元,並給付105

  年6月份工資25,899元。

調查事實結果:

      1.不爭執事項:

(1)勞方自96年4月2日起受僱,提供勞務至105年6月30日,年資9年2個月又28天。

(2)勞方於105年6月17日提出辭呈。

(3)資方105年6月份工資尚未給付。

(4)資方以27,600元為勞工投保。

(5)資方於勞方受僱期間96年4月份至105年5月份,按月扣除「就業基金」。

(6)勞方於102年10月請喪假被扣薪1,239元,資方不爭執。

2.爭執事項:

(1)勞方聲稱每月薪資27,600元,資方不同意,雙方對每月薪資數額有爭執。

(2)勞方主張受僱期間96年4月份至105年5月份雇主應提繳之6%勞退金,雇主事先未告知並按月自工資中以薪資科目「就業基金」扣除,要求返還。惟資方已經有按月為勞方提繳6%勞退金,雙方有爭執。

(3)勞方主張於102年2月至105年5月薪資短少38,000元(每月950元x40個月),惟資方否認,雙方有爭執。

3.調解人之判斷及見解:

(1)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其中「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指根據團體協約之工會經常會費;而「法令另有規定」指的是依法律規定每人應繳交的所得稅、勞保費及健保費等,雇主可自行從薪資中予以扣繳。資方從薪資中扣就業基金顯然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2)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3)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查民法對於親屬關係僅有親等之分,無內外之別,祖父母包含父之父母及母之父母(即通稱外祖父母)。

(4)「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處新台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法罰鍰。為勞動基準法第43條、第79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所規定。

(5)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置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

    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清保存五年。」,資方代理人提出一份以上之工資清冊是

    否適法?

調解結果:

本案關於工資等爭議,結論內容如后:

(一)勞方請求102年10月請喪假被扣薪新臺幣(下同)1,239元、105年6月份工資25,899元,以上合計27,138元,經調解,資方同意給付,給付方式:105年9月12日上午於調解會場上以現金給付,勞方親自收訖,不另立據。

(二)前項金額經履行後,勞資雙方對喪假扣薪及105年6月份工資部分不再爭執。

本案關於工資、勞退金等爭議,結論內容如后:

(一)勞方請求受僱期間96年4月份至105年5月份雇主應提繳之6%勞退金141,679元、102年2月至105年5月薪資短少38,000元(每月950元x40個月),以上合計179,679元,經調解,資方堅持有按月為勞方提繳6%勞退金,亦堅持102年2月至105年5月無薪資短少之情事,不同意給付。雙方各執乙詞無共識,無法作成調解方案,視為調解不成立。

(二)倘勞方認為權益受損,建請勞方另循其他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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