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 (六十一):工資等爭議

調解日期:105年7月25日上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人 簡嘉源

爭議要點:

      勞方受僱於相對人,擔任作業人員,議定每月工資約27,000元,於今年6月13日離職,於7月11日領薪時,發現公司未核發津貼及例假日薪資等。故向公司請求給付之。資方負責人則稱,面試時有告知工作未滿月之工資以實際上班天數計算之,故不同意勞方請求。

爭議當事人主張

(一)勞方主張:

勞方自105年5月11日起受僱於相對人,擔任作業人員,議定每月工資約新臺幣(下同)27,000元,於同年6月13日離職,7月11日領薪時,發現公司未核發津貼及例假日薪資。請求公司給付6月份例假日工資、專業津貼、作業津貼、工作獎金及加班費,合計5,700元。  

(二)資方主張:

資方負責人則稱,面試時有跟劉德峯先生告知工作未滿月之工資以實際上班天數計算(請參書面之於新進員工履歷表),每日工資950元(含加班費、各項津貼)。劉德峯先生6月份實際上班天數7天(6月1日、6月3日、6月4日、6月6日、6月7日、6月8日、6月13日),扣除6月2日勞方請事假一天、勞健保及團保後,給付6月份工資合計6,045元。綜上,故不同意勞方請求。

調查事實結果:

(一)不爭執事項:

(1)勞方自105年5月11日至6月13日受僱於相對人,擔任作業人員。

(2)勞方於105年6月13日自請離職,填具離職證明書並經公司簽核。

(3)勞方於105年6月2日請事假乙天。

(4)資方於105年6月14日為勞方辦理退保。

(二)爭執事項:

       資方以「凡工作日未滿月者,則以天數計之」為由,僅給付勞方6月份實際工作天數(7天)之工資(6月1日、6月3日、6月4日、6月6日、6月7日、6月8日、6月13日),是否有理?為雙方爭執事項。

       勞方於調解會上新增「中午加班費」標的,資方不同意併案處理,合先敘明。

(三)調解人之見解:

(一)資方確實於勞方面試時告知工作未滿月之工資以實際上班天數計算(請參書面之於新進

      員工履歷表),並有勞方簽名同意為憑。因此,勞資雙方為此限制。故資方認為勞方6

      月1日至6月13日離職間,其實際工作天數僅7天,要再請求6月4日、6月5日、6

      月9日、6月10日、6月11日、6月12日之例假日及端午節連休之6天假日之工資,

      顯違反誠信原則,資方不同意請求。

(二)唯查勞基法第36、37條為保護勞工法定之假日規定,雇主應照給工資。故勞資雙方約

      訂「凡工作日未滿月者,則以天數計之」之契約,係屬違反勞基法最低標準規定,即違

      反民法第71、247-1條之強制及顯失公平無效之規定,故勞工仍可依法向公司請求給付

      6月份例假日工資及加班費等工資。 

調解結果:

(一)勞方請求資方給付離職當月(6月)、例假日6月4日、6月5日、6月9日、6月10日、6月11日、6月12日,合計6天之工資、專業津貼、作業津貼、工作獎金,合計新臺幣(下同)5,700元,經調解,資方同意給付前項數額之和解金,於105年7月25日上午調解會當場以現金交予勞方親領訖,不另立據。

(二)本調解成立後,勞資雙方均不得就本爭議事件再對他方為任何民、刑事或行政程序之請求,並拋棄因本爭議事件原因事實所生之一切法律上權利與請求權;亦不得有不利他方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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