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勞資爭議案例 (六十二):工資等爭議

調解日期:105年7月20日上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人 簡嘉源

爭議要點:

勞方受僱於相對人,擔任作業人員,議定工資每月24,000元,於105年5月9日口頭提出辭呈,勞方並請求資方給付到職當月(105年1月)及離職當月(105年5月) 之例假日工資8,800元。資方代理人表示同意協商處理。

爭議當事人主張

(一)勞方主張:

勞方自105年1月7日受僱於相對人,擔任作業人員,議定工資每月新臺幣(下同)24,000元,於105年5月9日口頭提出辭呈,勞方並請求資方給付到職當月(105年1月)及離職當月(105年5月) 之例假日(1月9日、1月10日、1月16日、1月17日、1月23日、1月24日、1月30日、1月31日及5月8日)工資8,800元。  

(二)資方主張:

資方代理人表示同意協商處理。

調查事實結果:

(一)不爭執事項:

(1)勞方自105年1月7日受僱,工資每月24,000元(每日工資800元),提供勞務至105年5月6日,勞方於105年5月9日口頭提出辭呈,資方同意故不爭執。

(2)資方確未給付到職當月(105年1月)及離職當月(105年5月)之例假日(1月9日、1月10日、1月16日、1月17日、1月23日、1月24日、1月30日、1月31日及5月8日)工資。

(二)爭執事項:

       資方未給付到職當月(105年1月)及離職當月(105年5月)之例假日工資,是否有理?為雙方爭執事項。

(三)調解人之見解:

   (1)勞基法規定於105年1月1日 起實施每週工作40小時,週休二日。故按勞基法第30 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

        十小時。」。不過,勞基法第36條仍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 為例假。」因此,法律並無強制規定要休週二日之規定。故在正常情況下,可以每天

        工作8小時,上班5天就可以達到40小時,其餘時間可以休息,故可以休週二日。

    (2)因此,資方應按勞基法規定給付勞方 105年1月及105年5月之例假日(1月9日、1月10日、1月16日、1月17日、1月23日、1月24日、1月30日、1月31日及5月8日)工資 8,800元是。

調解結果:

(一)勞方原請求到職當月(105年1月)及離職當月(105年5月) 之例假日(1月9日、1月10日、1月16日、1月17日、1月23日、1月24日、1月30日、1月31日及5月8日)工資,經雙方會算,資方同意給付新臺幣8,800元達成和解,勞方同意。資方於調解會場以現金方式給付,不另立據。

(二)勞方同意拋棄105年5月7日一日工資之請求權。

(三)本調解成立後,勞資雙方均不得就本爭議事件再對他方為任何請求,亦不得有不利他方行為。

arrow
arrow

    tyupgrad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