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 (五十九):工資等爭議

調解日期:105年8月22日上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人曾惠桔

爭議要點:

勞方之朋友向資方之借款,得否由勞方之工資中抵充?

爭議當事人主張

(一)勞方主張:

勞方到會陳述,自105年4月份以兼職方式任職於資方,5月份後轉為正職,6月14日離職,6月份工資迄未給付,請求資方給付工資18,667元以及交通補助3,039元,共21,706元。  

(二)資方主張:

資方代理人則稱,勞方於105年6月份並無實際從事業務經理職務,故薪資應另計,另勞方任職期間向公司借貸50,000元,已返還25,000元,尚餘25,000元應由工資中扣抵。

調查事實結果:

(一)不爭執事項:

(1)勞資雙方工資約定每月底薪25,000元、職務津貼12,000元、業務津貼3,000元,合計40,000元。

(2)105年4月及5月工資,資方已如期完成給付義務,105年6月份工資尚未給付。

(3)勞方之借貸係朋友與資方之借貸,借貸中尚餘25,000元,尚未還清。

(4)本案經勞資雙方會算,資方應給付未給付之工資為18,667元、交通補助3,039元,共21,706元。

(二)爭執事項:

     朋友之借貸得否由勞工工資中抵充?

(三)調解人之見解:

      本案經告知資方工資與朋友間之私人借貸係不同法律基礎,資方以勞工之工資與勞方朋友之借貸串連抵充,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之嫌,若然,將被依同法第78條第2項之罰緩,惟資方仍不為所動,表示必須由勞方朋友之借貸關係解決後,再給付工資。

調解結果:

本案勞方請求105年6月工資應為新臺幣(下同)18,667元以及交通津貼3,039元,合計21,706元,經雙方會算,105年6月工資應為18,667元以及交通津貼3,039元,合計21,706元,資方尚未給付,並表示須由勞工之朋友之借貸關係解決後,再行給付工資,勞方表示不同意,此已違反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建請勞方另循其他途徑謀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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