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29):恢復僱傭關係等爭議
調解日期:105年5月10日下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理事長陳順來
爭議要點:
勞方自101年4月9日起受僱於A公司,擔任司機,每月月薪約60,000元。104年10月29日開公司遊覽車與小客車擦撞,相對人已由保險公司理賠小客車車主17,500元,並於105年3月25日要求勞方簽屬分攤上開行車肇事賠償金額10,950元之同意書,勞方不同意。4月26日上午約9點半,公司以勞方違反公司規定『連續十二個月記滿大過二次,且無獎勵可供抵銷者』之規定,終止雇用關係。勞方不服,請求恢復僱傭關係,或是資遣費新臺幣120,000元。
爭議當事人主張:
(一)勞方主張:
105年4月26日上午6時準時赴公司上班,工作至上午約9點半,主管突然以申請人違反公司規定為由解僱,令人不服,故申請調解,請求恢復僱傭關係,或是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20,000元。
(二)資方主張:
資方主張勞方違反公司工作規則第44條處理,並提供員工懲戒通知五張各乙份,文號20152658、162702、162703、162704、162705。
調查事實結果:
(一)不爭執事項:勞方於101年04月09日任職A公司擔任大客車駕駛人員。契約終止日105年04月26日,年資合計4年又17天,月薪約60,000元。
(二)爭執事項:
1.勞方四張懲戒通知都已超過除斥時間,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2.A公司主張知悉起算點係依完成肇事調查責成懲處後之時間開始起算。
3.勞方認為調查結果未明確前,資方逕做懲處,勞方無法接受。
(三)調解人之判斷及見解:
1.請資方收回成命恢復勞方僱傭關係。
2.資方懲戒勞方『免職』之案。懲戒通知均已超過除斥時間(30天)。
3.A公司員工工作規則,以一年內累積兩大過就以開除員工之處分。
4.勞方發生車禍事件時間不同,但懲戒通知卻在同一時間發布懲處。
5.資方有意圖『免職』勞方之嫌。
6.資方堅持『免職』勞方,不接受勞方之主張,故無法以資遣辦理,當然就業服務中心就無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勞方。
調解結果:
- 經調解後資方仍堅持依2016年04月26日文號:162705員工懲戒通知『免職』辦理,不接受勞工另外主張請求資遣,資遣費新臺幣120,000元整,亦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與勞方。有關勞方工傷醫藥費支出及工傷影響3月份之全勤獎金部分,資方稱勞方工傷手續未辦理齊全,故無法給付醫療費用及補3月份之全勤獎金。雙方未達成共識故調解不成立。
- 勞方倘若認為權利受損,可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以弭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