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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案例:恢復僱傭關係等爭議

調解日期:105425日下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人曾惠桔

爭議要點:

勞方自1041123起受雇於A公司,擔任品管員,每月工資25,000元,自105328日因病住院;出院後向公司辦理病假休養,但公司不願接受,故向資方請求給付10541日至20日之病假期間工資,並恢復僱傭關係。

(一)勞方主張:

勞方自1041123起受雇於A公司,擔任品管員,每月工資25,000元,自105328日因病住院。出院後向公司辦理病假休養,但公司不願接受,故向資方請求給付10541日至20日之病假期間工資,並恢復僱傭關係。  

(二)資方主張:

資方負責人表示,與勞方之僱傭關係,現仍存續中。勞工於1041123日到職,1051月起迄3月底止已請病假9天又7.5小時。若依照比例,已逾有薪病假之規定,且該診斷證明書是否有效感到質疑,若給予有薪病假後勞工是否會辭職等不確定因素。另外對勞工原提供之診斷證明書於請假流程中擅自抽換,與該請假案相關主管尚未核定等。

調查事實結果

(一)不爭執事項:

1、勞方自1041123起受雇於A公司,擔任品管員,每月工資25,000元。

 21051月起迄3月底止已請病假9天又7.5小時。

 3勞方現仍由資方加保勞健保中。

(二)爭執事項:

       有薪病假是否依照依照任職年資比例核給及診斷證明書是否有效請假流程中擅自抽換,與該請假案相關主管尚未核定等停發有薪病假工資,是否有理由?為雙方爭執事項。

 (三)調解人之見解:

1資方承認僱傭關係仍存續中,本案主要爭議標的恢復僱傭關係應已無爭議

2、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一年內應以歲計年度內計,並無依照依照任職年資比例核給之規定

3請假流程中原醫囑宜休息一週勞方於次日擅自抽換醫囑宜休息二週之診斷證明書及該診斷證明書是否具強制效力等資方應於發現時可要求勞方提出具法律訴訟效力之證明或陪同勞工至醫療院所找醫師詢問開立,不宜於事後做為抗辯之理由

調解結果:

1、資方承認僱傭關係仍存續中,工資議定每月新臺幣25,000元,勞方自105426日恢復上班。

2、勞方同意對案內10541日至20日病假期間之有薪假請求撤回。待日後再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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