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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案例(十八:值班與加班爭議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秘書長陳昭耀

爭議要點:

勞方自103101日起受雇於相對人,擔任輪胎技師,經常需接到電話去外修,每月有10天需於下班後留守公司「值班待命」,隨時接電話後外修,公司給付值班費780元,104年10月31日去外修自下午1時以後即失去聯絡,手機亦未接,影響公司外修調度,造成客戶延誤交車。俟勞方於該日下班前返回公司時,相對人以言詞指正勞方,勞方不悅表示:「不然就不要做了!」,翌日勞方周日休息,次日104年11月2日勞方未去上班,相對人於該日下午辦理勞保退保終止契約。勞方隨即申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預告工資、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並請求「值班待命」期間的加班費(未計算金額)。

(一)勞方主張

勞方自103101日起受雇於相對人,擔任輪胎技師,工作時間上午8時整至下午7時整,經常需接到電話去外修,每月有10天需於下班後留守公司至翌日上午7時,「值班待命」隨時接電話後要去外修,「值班待命」公司給付值班費780元,未依法給加班費,104年10月31日下午6時相對人告知自104年11月2日起終止勞動契約,辦理勞保退保。故請求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0,000元、預告工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工作期間「加班費」。

(一)  資方主張:

相對人表示,勞方104年10月31日去外修自下午1時以後即失去聯絡,手機亦未接,影響公司外修調度,造成客戶延誤交車。俟勞方於該日下班前返回公司時,公司主管以言詞指正勞方,勞方不悅表示:「不然就不要做了!」,翌日勞方周日休息,次日104年11月2日勞方未去上班,公司會計於該日下午辦理勞保退保終止契約。因公司需要人手,要求勞方返回繼續上班。

調查事實結果

(一)  不爭執事項

1、勞方自103年10月1日起受雇於相對人,擔任修理輪胎技師,每月工資45,000元。

2、勞方每日工作時間上午8時整至下午7時整,每月約有10天於下班後值班至翌日早上7時,隨時待命接聽電話後外出服務客戶,值班期間公司給付值班津貼每日780元。

3、公司於104年11月2日退勞方勞健保。

 )、爭執事項

       勞方於受雇期間每月約有10天需於下班後值班公司給付值班津貼每日780勞方主張值班係於公司待命接電話,接到電話後須外出從事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性質上係延長工時之性質,請求相對人補給加班費之差額是否有理由?若屬延長工時,其金額為若干?為雙方爭執 事項。

 (三)、調解人之見解:

    1、所謂『值班』,是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查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內政部74.12.5台內勞字357972號函)實務見解多認為值班不是正常工作之延伸,雇主不用給付加班費,只需要依勞雇雙方之約定發給值班費。

    2、『加班』則是指:於每天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所「延長工作時間」,工作之質與量與正常工作相同,則在勞工加班時,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與第32條規定發給加班費。

 

勞方於下班後,須接聽電話,接聽電話後須外出服務客戶,且從事勞動契約約定之輪胎修理工作,屬延長工時之性質,雇主應計給加班費,而非支付值班津貼。

 

    調解結果:

  1. 1.      勞方拋棄預告工資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請求
  2. 2.      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自103101日起受雇期間之加班費扣抵已支付值班津貼之差額共計32,500元整1041118日調解會當場以現金給付勞方親領訖不另立據
  3. 3.      勞資雙方同意自104121日起回復僱傭關係議定每月工資新台幣45,000不排值班每周日為例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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