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十七):不能勝任工作爭議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秘書長陳昭耀
爭議要點:
勞方自91年3月19日起受雇於相對人,擔任車床作業員,104年10月27日相對人糾正勞方作業錯誤,勞方不從採取怠工;公司為了生產進度,於該日下午召集全體員員工會議要求勞方配合公司生產進度,勞方仍不接受公司的指示。為免影響其他員工工作秩序,請勞方暫時休息2天,於假日再來補班,相對人並於翌日將打卡資料收起拒絕勞方打卡,104年10月30日以簡訊通知勞方返回工作,惟勞方已於104年10月28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等。
(一) 勞方主張:
勞方自91年3月19日起受雇於相對人,擔任車床作業員,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36,000元,104年10月28日早上上班時公司將打卡資料收起,要我回去休息,拒絕勞方打卡,104年10月30日以簡訊通知我返回工作,惟本人已於104年10月28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122,760元、預告工資36,000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二) 資方主張:
勞方自91年3月19日起受雇於相對人,擔任車床作業員,104年10月27日因勞方作業錯誤予以糾正,勞方不從採取怠工;公司為了生產進度,於該日下午召集全體員員工會議要求勞方配合公司生產進度改正錯誤,勞方仍不接受公司的指示。為免影響其他員工工作秩序,請勞方暫時休息2天,於假日再來補班,公司遂於於翌日將打卡資料收起拒絕勞方打卡,104年10月30日以簡訊通知勞方返回工作,惟勞方以於104年10月28日已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拒絕再提供勞務。
調查事實結果:
(一) 不爭執事項
1、勞方自91年3月19日起受雇於相對人,擔任車床作業員,每月工資36,000元。
2、104年10月27日因作業錯誤遭相對人糾正,勞方不從採取怠工;公司為了產進度,於該日下午召集全體員員工會議要求勞方配合公司生產進度改正錯誤,勞方仍不接受公司的指示。為免影響其他員工工作秩序,請勞方暫時休息2天,於假日再來補班,公司遂於於翌日將打卡資料收起拒絕勞方打卡,104年10月30日以簡訊通知勞方返回工作,惟勞方以於104年10月28日已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拒絕再提供勞務。雙方不爭執。
3、相對人尚未給予勞方退勞健保,僱傭關係存在。
(二)、爭執事項
勞方以相對人於104年10月28日早上上班時公司將打卡資料收起,要我回去休息,拒絕勞方打卡,視為相對人終止契約之行為,向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拒絕相對人104年10月30日要求勞方返回工作的通知,而相對人主張104年10月27日因作業錯誤遭相對人糾正,勞方不從採取怠工;公司為了產進度,於該日下午召集全體員員工會議要求勞方配合公司生產進度改正錯誤,勞方仍不接受公司的指示。為免影響其他員工工作秩序,請勞方暫時休息2天,於假日再來補班,公司遂於於翌日將打卡資料收起拒絕勞方打卡,104年10月30日以簡訊通知勞方返回工作,惟勞方以於104年10月2日已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拒絕再提供勞務,為雙方爭執事項。
(三)、調解人之見解:
1、相對人主張104年10月27日因勞方作業錯誤遭予以糾正,勞方不從採取怠工;公司為了產進度,於該日下午召集全體員員工會議要求勞方配合公司生產進度改正錯誤,勞方仍不接受公司的指示。為免影響其他員工工作秩序,請勞方暫時休息2天,於假日再來補班,公司遂於於翌日將打卡資料收起拒絕勞方打卡,104年10月30日以簡訊通知勞方返回工作 ,且公司迄未退勞健保,相對人並無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2、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隻工作卻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契約、所謂『卻不能勝任工作』,非但指能力不能完成工作,及怠忽所擔任之工作,致不能完成,或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亦屬之。(最高法院86台上688號判決)勞方因作業錯誤遭相對人糾正,勞方不從採取怠工, 公司為了產進度,於該日下午召集全體員工會議要求勞方配合公司生產進度改正錯誤,勞方仍不接受公司的指示,業已違反勞工之忠實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而達到不能勝任工作之程度。
調解結果:
1. 相對人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之事由,自104年11月9日起與勞方終止勞動契約。
2. 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預告工資36,000元、資遣費122,760元,並同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與勞方。
3. 本案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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