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勞資爭議案例O:契約性質爭議

調解日期:106.11.27下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人陳鼎正

案例事實

勞方自10668日起受雇於資方,至A公司擔任清潔人員,約定每月工資22,000元,勞方於上班中怠忽職守,經資方督導人員發現,並開立矯正預防單,其中記載勞方同意轉為機動人員,因近來現場並無缺員情形,故迄未指派工作,勞方請求資方派工,因而衍生爭議。

本案爭點

1.不爭執事項:

1)勞方自10668日起受僱於相對人,派至A公司擔任清潔人員,約定每月工資22,000元,月休八天,排休制,工作時間:自上午六點至下午兩點。

2)勞方於1061017日於怠忽職守,經資方開立矯正預防單,勞方提供勞務至當日。

3)資方提供1061028日勞方簽名之矯正預防單,於事件狀況載明:「中南段均沒有正職缺,代班沒有職缺,故轉為機動人員」。

4)資方於106111日辦理勞健保退保。

2.爭執事項:

1)雙方對是否合意調任為機動人員有爭執。

2)雙方勞動契約是否存續中?雙方有爭執。

調解結果

經調解:調解不成立。

案例分析

  • 調解成立(不成立)原因:
  • 勞方請求回公司上班,恢復工作權,資方表示勞方執勤時缺失不斷,屢經督導未果,與勞方訪談後將該員轉任為有人力需求時之代班機動人員,惟勞方否認同意資方前開調動,經調解,雙方各執乙詞無共識,調解不成立。建請勞方另循其他途徑解決。

二、調解人見解:

1.矯正預防單其性質為調查員工工作情形,作為考核參考,其上記載是否為員工意願,難判

  斷,故勞資雙方簽立之法律文件,應依其目的明確記載,才能遏止紛爭。

2.本件涉及勞動條件重大變更,其至有是否合意終止重行聘用之問題,資方之真義若為調職,

 亦應符合五大原則方符適法,本件在勞資雙方意見未明之情形下,應認原勞動契約仍屬續,

 較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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