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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勞資爭議案例( ㄧOㄧ ):職業災害補償爭議
調解日期:106 年 8 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人曾惠桔
案例事實:
勞方於下班(提前)途中車禍,前已經勞、資、政三方認定屬視同職業傷害,並已於前次調解成立及向勞保局申請核付職業傷病給付,勞方再次請求後續給付時,資方提出異議。
本案爭點
1.不爭執事項:
本案於106年6月8日調解成立在案,勞資雙方及勞保局均認定視同職業災害,
並已核付工資補償。
2.爭執事項:
資方重新舉證勞方職災當日之出勤表,勞方發生車禍之時間惟該員尚在崗哨
執勤,應另有原因待查,是否為職災尚待查證。
調解結果
經調解:
本案勞方請求職災補償新臺幣(下同)168,000元,因資方認為對職災認定有疑義,
並請求追回已付勞方代墊款14,400元及返還已給付工資補償差額8,689元。
經調解,雙方各執乙詞無共識,調解不成立。倘若勞方認為權利受損,
建請勞方另循其他途徑尋求解決。
案例分析
- 調解成立(不成立)原因:
雙方各執乙詞無共識,調解不成立。
二、調解人見解:
本案前已被勞資政三方認為視同職業傷害,資方舉證”駐點人員上班簽到表”
勞方簽退時間為上午5時,然依勞方陳述報案三聯單,車禍時間上午4時51分,
職班地點為單哨單班,縱使勞方因其原因早退,不宜據此認為非職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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