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 (四十):恢復僱傭關係等爭議
調解日期:105年6月7日上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人曾惠桔
爭議要點:
申請人表示,自105年1月起因勞動工時變更,資方未依法給付加班費,經檢舉後遭資方要求於105年5月31日離職,請求恢復僱傭關係。
爭議當事人主張:
(一)勞方主張:
勞方到會陳述,自104年6月1日起,任職於資方,於105年1月起因勞動工時變更,資方未依法給付加班費,經檢舉後遭資方要求於105年5月31日離職,請求恢復僱傭關係。
(二)資方主張:
資方代理人則稱,因勞方無法配合資方作息,勞方亦同意資遣,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已交付勞方收執。
調查事實結果:
(一)不爭執事項:
1.勞方任職年資自104年6月8日起至105年5月31日止,工資議定每月新臺幣(下同)45,000元。
2.資方已給付勞方資遣費22,500元及非自願離職証明書,並由勞方收訖確認無誤。
(二)爭執事項:
勞方於調解會場另提105年1月至5月期間勞動工時變更後之加班費,經詢問資方代理人表示,案內並無具體請求本項,故未被授權處理加班費爭議。
(三)調解人之見解:
1.資方已給付勞方資遣費22,500元及非自願離職証明書,並由勞方收訖確認無誤,經詢勞方係在自由意志下所為,當視為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今勞方再行請求恢復僱傭關係,依法無據。
2.勞方於調解會場另提105年1月至5月期間勞動工時變更後之加班費,原申請案內並無具體請求本項,資方代理人得拒絕併案調解。
3.勞方於調解會場另提資方負責人偽造勞方於補發加班費明細表內簽名,經市政府勞動檢查員向其電話查詢而得知,經勸導雙方以和為貴,資方代理人同意將加班費爭議併案調解,但已不被勞方接受。
4.本案經調解,勞資雙方仍無具體結論,日後再行協商處理。
調解結果:
1.本案勞方承認已於105年5月31日簽收資遣費新臺幣22,500元及非自願離職証明書,再行請求恢復僱傭關係,依法無據。
2.會中勞方另提加班費之請求,因資方代理人尚無充分準備及未被授權,待勞資雙方日後再行協商處理,故為調解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