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 (三十九):恢復僱傭關係等爭議
調解日期:105年6月1日下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人林登濱
爭議要點:
勞方自105年4月1日起受雇於A公司,擔任保全人員,每月工資31,000元,月休6天,因執勤時睡覺被扣薪並記三大過予以開除,主張公司規定不合理,請求相對人給付105年4月工資差額、返還無故被扣二代健保費。
爭議當事人主張:
(一)勞方主張:
勞方自105年4月1日起受僱於相對人,擔任保全人員,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31,000元,月休6天,每日工資1,291.6元,做到5月1日。105年4月工資相對人實際僅給付29,268元(4月至5月共29日工資),差額(1,291.66元-1,100元)*29日= 5,558元。另無故被扣二代健保費用30,800元 x 4% = 1,232元。請求105年4月工資差額5,558元及二代健保費用1,232元,合計6,790元。執勤時睡覺被扣薪,第一次扣薪500元、第二次扣薪1,000元、第三次扣薪9,000元並記大過三次予以開除,公司規定不合理。
(二)資方主張:
因黃員任職期間調換三個案場(均遭社區主任委員糾正睡覺),且未依規定離職,公司秉照顧員工原則,僅採「減少約定價金」方式給付薪資。
調查事實結果:
(一)不爭執事項:
(1)勞方自105年4月2日起受僱,擔任保全人員,採月薪制,每月工資31,000元,月休6天,每日工作12小時。工資1,291.66元。最後工作日105年5月1日。
(2)勞資雙方於105年5月2日終止勞動契約。
(3)勞方105年4月份工資,相對人給付29,268元(扣除二代健保1,232元)、105年5月1日(1日)工資1,100元,合計30,368元,勞方不爭執。
(4)勞方受僱期間在職業工會投保。
(二)爭執事項:
(1)勞方主張每日工資計算方式:月薪31,000元÷24天(工作日) = 1,291.6元至105年4月份薪資短少5,558元。請求相對人補足前項差額,是否有理由? 為雙方爭執事項。
(2)另勞方在職業工會加保,致遭扣二代健保1,232元,相對人自勞方工資中扣除,是否有理由?亦為雙方爭執事項。
(三)調解人之見解:本案基於勞雇見解之差異,衍生爭議,經調解人之解說,資方對於勞方之短少
給付,同意補足,並約定勞方於105年6月2日中午至相對人公司親至領取。
金額經履行後,勞資雙方對本案不再爭執。本案爭議本屬勞方習慣行為之不當
,資方只需加以勸誡,勞方應可改善,不至於衍生勞資爭議,因此,勞資應在
和諧的基礎上,平時多溝通,相信對於爭議之消彌有很大的效果。
調解結果:
1、勞方請求105年4月2日至5月2日受僱期間短少之工資新臺幣(下同)5,558元及扣除二代健保費用1,232元,合計6,790元,經雙方協議,以4,000元為和解金達成和解。前向金額給付方式,請勞方於105年6月2日中午至相對人公司親至領取。。
2、前項金額經履行後,勞資雙方對本案不再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