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三十二):工資等爭議
調解日期:105年5月10日上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人簡嘉源
爭議要點:
勞方於105年2月22日任職A公司,擔任店員工作,約定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於105年4月30日離職,因於休假日期間有三天工作而未給工資計3,487元,故請求之。勞基法規定至105年1月1日 起實施週休二日,我於105年3月份實休5天的例假日,但未休假工作有3天,並未給加班費。
爭議當事人主張:
(一)勞方主張:請求工資3,487元。
(二)資方主張:依法處理。
調查事實結果:
(一)不爭執事項:
(1)勞基法規定至105年1月1日 起實施每週工作40小時,週休二日。
(2)勞方於105年3月間,僅休5日的週休日,另外3天未休至公司上班。
(二)爭執事項:
勞方應休而未休的假日至公司上班,勞方請求工資金額3,478元是否有理由?為雙方爭執事項。
(三)調解人之見解:
(1)資方自承公司已依勞基法規定於105年1月1日 起實施每週工作40小時,週休二日。勞方確實於105年3月間僅休5日的週休日,其餘3日未休息仍到公司上班,故勞方應可依法請求工資,已無爭議。只是請求工資為本案爭點?
(2)按勞基法第30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不過,勞基法第36條仍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因此,法律並無強制規定要休週二日之規定。故在正常情況下,可以每天工作8小時,上班5天就可以達到40小時,其餘時間可以休息,故可以休週二日。
(3)勞工於星期六出勤工作,並非於例假日之休息日工作,也未逾勞基法的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故工資應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倘逾勞基法的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則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辦理。
(4)本案勞工於星期六出勤工作,每次工作8小時,按上開規定並逾勞基法的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工資應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並無該法第24條之適用。
調解結果:
本案係工資等爭議,結論內容如后:
(一)勞方原請求105年3月份休假日工作工資新臺幣(下同)3,487元,經雙方會算,結果為2,200元,前項金額經勞方確認不爭執,給付方式:於105年5月10日上午調解會當場以現金給付勞方親領訖,收執無誤。
(二)勞資雙方表示,對本爭議事件不再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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