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勞資爭議案例( 一O  ):職災補償爭議

調解日期:106 9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人  陳祖德

案例事實

申請人之子甲君,受雇主A君雇用,至「B公司」拆除廠房,自頂樓摔下不慎死亡,請求職災補償。

本案爭點

不爭執事項:

1.申請人之子甲君係106年農曆年後,至雇主A君處作臨時工,斷斷續續,1065月份做了四天工。

2.雇主A君與勞方約定工資一天1,800元,另加勞健保200元。

3.甲君受雇主A君指示施作其承包「B公司」拆除廠房工作,不慎摔落身亡。

4.雇主A君未為甲君辦理投保或商業意外險。

調解結果

經調解:

申請人請求其子甲君職災補償新臺幣900萬元,惟雇主A君稱家境困難,無能力負擔賠償金額,另業主「B公司」之代理人表示該員非公司員工,沒有僱傭關係,對申請人之請求無權決定,需請示老闆。經調解,雙方各執乙詞未達共識,調解不成立,申請人若認為權益受損,宜另循其他途徑解決。

案例分析

  • 調解成立(不成立)原因:

 

二、調解人見解:

 
  1.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死亡,雇主應依勞基法第59條第4款規定給予補償。又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承攬人連帶負擔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勞基法第62條第1項定有明文。
  2. 本件雇主無力給付職災死亡補償,然承攬人  亦應連帶給付死亡補償給勞通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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