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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勞資爭議案例( 一O三 ):契約性質爭議
調解日期:106 年 6 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人 陳祖德
案例事實:
勞方於上班途中遭遇通勤災害,就醫,醫囑「需休養」、「復健及門診追蹤」。
本案爭點
1.不爭執事項:
(1)勞方自102年8月16日起受僱於資方,擔任助理技術員,在A部門工作,約定工資25,000元。於105年11月9日上班途中車禍,被送至醫院急診,於同年11月12日出院;於同年11月20日至23日住院做手術,醫院醫囑「需休養三個月」、「建議持續復健約3-4個月,續門診追蹤」。
(2)106年5月28日起右臉麻痺症狀,經診斷為顏面神經麻痺,醫囑建議多休息睡眠,以病假方式續休養三天。
(3)勞方於106年4月19日調至產線為支援人員。
2.爭執事項:
本件爭點在於勞方目前之復健狀況能否適應現在產線支援工作?勞方以體能不能負荷現職工作,及醫囑「…個案目前的負重能力與操作能力尚可勝任原職務所需」,請求回復原職位,惟資方以原工作有已人員遞補,另考量勞方需定期復健,安排較無續接性要求之職務,並主張勞方體能既能勝任現任職務,做法於法有合。
調解結果
經調解:
- 勞方因通勤災害受傷,資方從A部門工作轉調為支援人員,勞方請求回復原職位,惟資方以該工作為勞方體能所能勝任,且勞方原本職務已有人員不宜調動,故不同意勞方請求。
(二)勞方通勤災害受傷現雖康復仍須復健,請求予以後續復健公傷假;資方表示,若勞方提出診斷證明書,公司會給予准假,至於是否為公傷假,仍須勞保局職災鑑定之結果,始允公傷假。雙方各執乙詞,未達共識,故調解不成立,建請勞方另循其他途徑謀求解決。
案例分析
- 調解成立(不成立)原因:
二、調解人見解:
- 勞工遭遇通勤災害,經治療後,已能回復工作,而向資方申請復工,雇主不得拒絕,惟是否仍恢復勞工之原單位、原職,法無明文規定。雇主仍得依勞工恢復身體狀況,予以適當安排調整,但須配合,合理性及正當性,以維護勞動誠信原則。
- 本件資方於勞方身體治療完成後,依其身體之體能狀況調整其職務,如不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各款原則,及非法所不許,但若工作期間因此次職災仍有復健之必要且提出診斷書時,資方仍應給予公傷假以維護勞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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