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勞資爭議案例(29)恢復僱傭關係等爭議

調解日期:105510日下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理事長陳順來

 

爭議要點:

勞方自10149日起受僱於A公司,擔任司機,每月月薪約60,000元。1041029日開公司遊覽車與小客車擦撞,相對人已由保險公司理賠小客車車主17,500元,並於105325日要求勞方簽屬分攤上開行車肇事賠償金額10,950元之同意書,勞方不同意。426日上午約9點半,公司以勞方違反公司規定『連續十二個月記滿大過二次且無獎勵可供抵銷者』之規定終止雇用關係勞方不服,請求恢復僱傭關係,或是資遣費新臺幣120,000元。

 

爭議當事人主張

(一)勞方主張:

105426日上午6時準時赴公司上班,工作至上午約9點半,主管突然以申請人違反公司規定為由解僱,令人不服,故申請調解,請求恢復僱傭關係,或是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20,000元。  

(二)資方主張:

資方主張勞方違反公司工作規則第44條處理,並提供員工懲戒通知五張各乙份文號20152658162702162703162704162705

 

調查事實結果:

(一)不爭執事項:勞方於1010409日任職A公司擔任大客車駕駛人員契約終止日1050426年資合計4年又17月薪約60,000

(二)爭執事項:

1.勞方四張懲戒通知都已超過除斥時間,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2.A公司主張知悉起算點係依完成肇事調查責成懲處後之時間開始起算。

3.勞方認為調查結果未明確前,資方逕做懲處,勞方無法接受。

(三)調解人之判斷及見解:

1.請資方收回成命恢復勞方僱傭關係。

2.資方懲戒勞方『免職』之案懲戒通知均已超過除斥時間(30)

3.A公司員工工作規則以一年內累積兩大過就以開除員工之處分

4.勞方發生車禍事件時間不同但懲戒通知卻在同一時間發布懲處

5.資方有意圖『免職』勞方之嫌

6.資方堅持『免職』勞方不接受勞方之主張故無法以資遣辦理當然就業服務中心就無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勞方

 

調解結果:

  1. 經調解後資方仍堅持依20160426日文號162705員工懲戒通知『免職』辦理不接受勞工另外主張請求資遣資遣費新臺幣120,000元整,亦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與勞方有關勞方工傷醫藥費支出及工傷影響3月份之全勤獎金部分資方稱勞方工傷手續未辦理齊全故無法給付醫療費用及補3月份之全勤獎金雙方未達成共識故調解不成立
  2. 勞方倘若認為權利受損可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以弭紛爭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yupgrad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