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 (七十九):工資等爭議
調解日期:105年11月28日上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人林登濱
爭議要點:
勞方於105年10月10日跟公司提離職,資方表示要做滿一個月才能離職,不然要扣6,000元,勞方於105年10月26日上最後一天班,資方表示做不到一個月沒薪水可以領,請求105年10月份工資10,000元。
爭議當事人主張:
(一)勞方主張:
勞方到會陳述,自105年7月9日起受僱於資方,擔任櫃檯人員,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27,000元,於105年10月10日跟公司提離職,公司說要做滿一個月才能離職,不然扣6,000元,本人於105年10月26日上最後一天班,公司說不到一個月沒薪水可以領,請求105年10月份工資10,000元。
(二)資方主張:
資方負責人表示,同意依勞基法處理。
調查事實結果:
(一)不爭執事項:
1.勞方自105年7月9日起受僱,每月工資議定27,000元(包含全勤獎金1,000元),月休五天,提供勞務至105年10月26日。
2.勞方於105年10月10日跟公司口頭自請離職。
(二)調解人之見解:
係爭勞方於105年7月9日起受僱於資方,並於105年10月10日跟公司提離職,延至105年10月26日最後一上天班,公司說不到一個月沒薪水可以領,惟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敘明: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資方不得拒付工資,經溝通,資方同意接受勞方之請求,給付勞方105年10月份工資,勞資雙方表示,對本爭議事件不再爭執。
調解結果:
本案係工資等爭議,結論內容如后:
(一)勞方請求105年10月份工資新臺幣(下同)10,000元,經調解,資方同意給付。付款方式:資方於105年11月28日上午於調解會上以現金給付勞方,親收訖不另立據。
(二)勞資雙方表示,對本爭議事件不再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