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 (七十八):工資等爭議
調解日期:105年10月7日上午
調解地點: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室
文/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人林登濱
爭議要點:
勞方於95年起受僱於相對人,擔任文職工作,每月工資為基本工資,月休8天,98年初開始公司未付薪水至今,105年9月29日有與老闆溝通協商,老闆拒付薪資,請求公司給付103年5月、7月及8月薪資53,031元,104年至105年10月薪資480,000元,合計533,031元。
爭議當事人主張:
(一)勞方主張:
勞方於95年起受僱於相對人,擔任文職工作,每月工資基本工資,月休8天,98年初開始公司未付薪水至今,105年9月29日友與老闆溝通協商,老闆拒付薪資,請求公司給付103年5月、7月及8月薪資新臺幣(下同)53,031元,104年至105年10月薪資480,000元,合計533,031元。
(二)資方主張:
資方負責人表示,勞方於98年至99年間在中國大陸協助公司處理業務,每月給付基本工資,雷員於103年7月起辦理留職停薪,不同意勞方請求。
調查事實結果:
(一)不爭執事項:
1.資方於98年7月1日加保勞健保及提撥6%勞退金。
2.資方於98年至99年間,每月依照基本工資給付工資。
3.勞方於103年7月起辦理留職停薪,雙方不爭執。
(二)調解人之見解:
係爭薪資給付爭議,經調查不爭議事實具體存在,勞方於103年7月起辦理留職停薪,勞方亦承認,也接受資方不予給付薪資之理由,認知上之差異產生爭議,經溝通,釐清,勞資雙方戶不堅持,資方也同意給付20萬元予勞方為慰問金,以弭紛爭。
調解結果:
(一)勞方原請求資方給付103年5月、7月及8月薪資新臺幣(下同)53,031元,104年至105年10月薪資480,000元,合計533,031元,於105年10月7日上午調解會,經釐清,資方同意給付20萬元為慰問金以息紛爭。給付方式:於105年10月31日及11月30日各匯款10萬元至勞方原薪資帳戶內。
(二)勞方於調解會上拋棄103年5月、7月、8月薪資53,031元及104年至105年10月薪資480,000元,合計533,031元之請求權。
(三)前項金額經履行後,勞資雙方表示,對本爭議事件不再爭執,雙方日後不得就因勞動契約所衍生之其他一切法律上之權利,再為主張或請求。
(四)勞資雙方對調解過程及結果,互負保密義務及事後不得對第三人惟任何不利之言論及行為,亦不得向第三人揭露。